严禁入学就业体检查乙肝

时间:2011-04-06

         深圳特区报讯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各级医疗机构发出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》,严禁医疗机构在入学(含入幼儿园、托儿所)、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市卫人委要求,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,不得在入学(含入幼儿园、托儿所)、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;不得强行检查、不得推荐相关检测,相关体检目录(套餐)中不得出现乙肝相关检查项目;删除入学、就业体检表(包括体检项目)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。

          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,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。体检人自行要求体检的,体检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体检人的要求确定拟进行的体检项目(包括各类组合项目、套餐)并向其充分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,在征得体检人签名同意后方能进行健康体检。单位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员工(不包括拟录用的员工)进行体检的,体检服务提供者应该向体检人本人告知其单位的要求、说明各项检查的目的与功能,征得体检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体检。体检报告书应按照体检人意愿送达其本人或委托进行体检的单位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体检报告等资料非法发放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。

来源: 深圳特区报 点击人数:82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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